高雄市光武國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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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

修正教師法第25條、第53條

修正教師法第25條、第53條,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,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,補發停聘期間本薪(年功薪)及學術研究加給,並自公布日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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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06/10